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6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6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67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許麗珍
一、債務人許麗珍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伍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 許家綾 前就讀崇右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許麗珍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2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10萬1,578元整,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15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許家綾於106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10萬1,578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許麗珍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居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之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惟查:許家綾之戶籍址已遷至新北市中和戶政事務所,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復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支付命令不得為公示送達。故債權人對許家綾之聲請駁回,如不服該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267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許麗珍│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1│年息1.15%│││101578││7月01日起│2月10日止││││元│├──────┼──────┼───────┤││││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15%│││││2月11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許麗珍│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01578││8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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