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8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882號債權人宜蘭縣五結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簡藤松 代理人 林麗香 債務人 陳俊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叁萬捌仟陸佰肆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應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民國94年6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150萬元,立有借據暨約定書可稽,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詎料債務人自101年3月2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屢經催討無效,尚積欠債權人如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書記官黃月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