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8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82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于品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2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于品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幸芳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日。│├──────┼───────────┼───────────┤│犯罪日期│107年6月19日晚上某時│108年4月27日16時許│├──────┼───────────┼───────────┤│偵查(自訴)│臺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臺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2915號│第1413號│├─┬────┼───────────┼───────────┤│最│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簡字第3768號│108年度簡字第1885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4月19日│108年7月18日│├─┼────┼───────────┼───────────┤│確│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簡字第3768號│108年度簡字第1885號││決├────┼───────────┼───────────┤││判決確定│108年5月13日│108年8月5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臺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658號│5519號│└──────┴───────────┴───────────┘┌──────┬───────────┬───────────┐│編號│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日。│├──────┼───────────┼───────────┤│犯罪日期│108年1月31日16時許│107年11月4日22時許│├──────┼───────────┼───────────┤│偵查(自訴)│臺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臺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1250號│第381號│├─┬────┼───────────┼───────────┤│最│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簡字第1649號│108年度簡字第875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6月20日│108年4月30日│├─┼────┼───────────┼───────────┤│確│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定├────┼───────────┼───────────┤│判│案號│108年度簡字第1649號│108年度簡字第875號││決├────┼───────────┼───────────┤││判決確定│108年7月15日│108年8月12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臺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6264號│672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