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402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非訟代理人 劉建顯 相對人 曾榮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榮達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信託專簿。
二、相對人曾榮達、債務人 吳建毅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