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竹簡字第2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竹簡字第29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羚容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27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高羚容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應補充「統一超商電子發票存根聯影本1份」,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20條第1項於民國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31日生效。修正前之刑法第320條第1項法定刑原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變更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其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罰金刑較修正前之規定為高,顯見修正後之規定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之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處斷。
㈡核被告高羚容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㈢爰審酌被告前於106年間已有1次竊盜罪之前案紀錄,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竟仍不思以己力獲取所需,僅因一時貪圖小利,即竊取他人財物,漠視他人財產權益,法治觀念偏差,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自始坦承犯行,其竊盜手段亦屬平和,並考量被告已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此有統一超商107年12月4日電子發票證明聯影本1份在卷可佐(見偵卷第39頁),兼衡被告自述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工、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見偵卷第3頁、本院卷第13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之宣告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查本案被告竊盜之「我的健康日記好像吃太油」1包、「我的健康日記體內欠環保」3包【價值共新臺幣(下同)196元】,固屬被告因本案犯罪所得之物,惟被告業於案發後賠償196元予告訴人,有統一超商107年12月4日電子發票證明聯影本1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39頁),是被告此部分犯罪所得實際上已遭剝奪,而告訴人之求償權亦獲滿足,倘再就被告之犯罪所得予以宣告沒收,將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就此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六、本案經檢察官陳郁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湯淑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書記官劉文倩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12780號被告 高羚容女 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市○區○○路0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高羚容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7年度竹簡字第14號判決處罰金新臺幣(下同)5,000元確定(未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7年10月6日上午7時51分許,在新竹市○區○道路0段0號之統一超商內,徒手竊取該店店長 吳榮哲 所管領、持有之「我的健康日記好像吃太油」1包、「我的健康日記體內欠環保」3包(價值共計196元),得手後藏放於其隨身提袋內,未結帳即離去。 嗣吳榮哲 發現上開商品遭竊後,調閱店內監視器並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高羚容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吳榮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相符,復有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暨翻拍畫面21張、與失竊商品同品項商品照片
2張等附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高羚容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檢察官陳郁仁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書記官陳桂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