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96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96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理人 高郡霞 相對人即債務人 馮衛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貳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每日新臺幣伍元肆角計算之延遲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零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一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每日新臺幣肆元柒角計算之延遲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