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6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622號聲請人璞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岳虎 訴訟代理人 邱宜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0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吳鸝稻┌──────────────────────────────────────┐│附表:99年度除字第262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 張盈盈 │第一商業銀行南門分│99年8月9日│280,000元│AA0000000││││行││││├──┼───┼─────────┼─────┼─────────┼─────┤│002│張盈盈│第一商業銀行南門分│99年8月9日│280,000元│AA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