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6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616號聲請人 李連生 代理人 廖建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7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陶亞琴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素卿┌───────────────────────────┐│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1│63│├──┼──────────┼───────┼──┼──┤│002│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1│162│├──┼──────────┼───────┼──┼──┤│003│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1│81│├──┼──────────┼───────┼──┼──┤│004│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1│354│├──┼──────────┼───────┼──┼──┤│005│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