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5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517號聲請人 張永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8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惠慈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廖素芳┌────────────────────────────┐│附表:99年度除字第251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倚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02│倚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03│倚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500│├──┼──────────┼────────┼──┼──┤│004│倚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210│├──┼──────────┼────────┼──┼──┤│005│倚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346│├──┼──────────┼────────┼──┼──┤│006│倚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305│├──┼──────────┼────────┼──┼──┤│007│倚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315│├──┼──────────┼────────┼──┼──┤│008│倚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