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1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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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13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素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8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素芬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素芬因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已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確定等情,有卷內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應認上開聲請為正當,是依首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紀榮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俐蓉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10月1日│106年2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5年度毒偵│桃園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5589號│字第1266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壢簡字第1777│106年度壢簡字第754││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6年2月24日│106年8月21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壢簡字第1777│106年度壢簡字第754││判決││號│號││├────┼──────────┼──────────┤││確定日期│106年4月6日│10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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