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9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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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9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98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俊傑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32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俊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俊傑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而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編號2至8、編號9至17、編號18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105年度簡字第183號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易字第653及656號合併判決、105年度訴字第280及606號合併判決、106年度易字第663號刑事判決,各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6至8、15至1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其餘附表編號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惟受刑人業於民國106年11月28日提出聲請表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簽名捺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可憑(見本院卷第47頁)。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示之刑,曾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17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依前揭最高法院判例意旨,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18之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應在上開曾定應執行刑加計未定應執行刑之4年1月總和範圍內定應執行刑。茲檢察官以本院為本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上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附表編號1、6至7、15至18所示之罪均為竊盜罪或加重竊盜罪,犯罪之同質性高,且犯罪時間相近(
105年2月至6月間);另附表編號2至5、9至14所示之罪均為施用毒品罪,而施用毒品者實具有病患性犯人之性質,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相異,除刑罰外亦應輔以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及施用時間之間距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6至8、15至17所示之罪,雖前經本院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惟既與其他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依上揭說明,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楊雯君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附表:受刑人林俊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共同竊盜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5年2月15日1時35│104年7月9日某時許│104年8月15日某時許│││分許│││├────────┼──────────┼──────────┼──────────┤│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648號│第3587號、105年度毒│第3587號、105年度毒││││偵字第789號、105年│偵字第789號、105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1、24│度撤緩毒偵字第21、24││年度案號││、25號│、25號│├───┬────┼──────────┼──────────┼──────────┤│最後│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5年度簡字第183號│105年度易字第653、│105年度易字第653、│││││656號│65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8月5日│105年8月31日│105年8月31日│├───┼────┼──────────┼──────────┼──────────┤│確定│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5年度簡字第183號│105年度易字第653、│105年度易字第653、│││││656號│656號││├────┼──────────┼──────────┼──────────┤││判決│105年9月6日│105年10月1日│105年10月1日││判決│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17所示之刑,│編號1至17所示之刑,│編號1至17所示之刑,│││已經本院106年度聲字│已經本院106年度聲字│已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179號裁定定應執行│第179號裁定定應執行│第17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4年9月7日6時許│105年5月5日20時許│105年6月15日9時前│││││某時許│├────────┼──────────┼──────────┼──────────┤│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3587號、105年度毒│第3587號、105年度毒│第3587號、105年度毒│││偵字第789號、105年│偵字第789號、105年│偵字第789號、105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1、24│度撤緩毒偵字第21、24│度撤緩毒偵字第21、24││年度案號│、25號│、25號│、25號│├───┬────┼──────────┼──────────┼──────────┤│最後│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5年度易字第653、│105年度易字第653、│105年度易字第653、││││656號│656號│65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8月31日│105年8月31日│105年8月31日│├───┼────┼──────────┼──────────┼──────────┤│確定│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5年度易字第653、│105年度易字第653、│105年度易字第653、││││656號│656號│656號││├────┼──────────┼──────────┼──────────┤││判決│105年10月1日│105年10月1日│105年10月1日││判決│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17所示之刑,│編號1至17所示之刑,│編號1至17所示之刑,│││已經本院106年度聲字│已經本院106年度聲字│已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179號裁定定應執行│第179號裁定定應執行│第17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編號│7│8│9│├────────┼──────────┼──────────┼──────────┤│罪名│竊盜罪│於公共場所非法攜帶刀│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械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0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5年6月21日3時40│105年7月4日23時許│104年10月13日某時許│││分前某時許│││├────────┼──────────┼──────────┼──────────┤│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3587號、105年度毒│第3587號、105年度毒│第3800、3954、3976號│││偵字第789號、105年│偵字第789號、105年│、104年度毒偵字第15│││度撤緩毒偵字第21、24│度撤緩毒偵字第21、24│40號、105年度毒偵字│││、25號│、25號│第233、251、338、││年度案號│││969號│├───┬────┼──────────┼──────────┼──────────┤│最後│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5年度易字第653、│105年度易字第653、│105年度訴字第280、││││656號│656號│60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8月31日│105年8月31日│105年12月30日│├───┼────┼──────────┼──────────┼──────────┤│確定│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5年度易字第653、│105年度易字第653、│105年度訴字第280、││││656號│656號│606號││├────┼──────────┼──────────┼──────────┤││判決│105年10月1日│105年10月1日│106年1月21日││判決│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17所示之刑,│編號1至17所示之刑,│編號1至17所示之刑,│││已經本院106年度聲字│已經本院106年度聲字│已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179號裁定定應執行│第179號裁定定應執行│第17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編號││││├────────┼──────────┼──────────┼──────────┤│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1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5年1月25日前1至│105年2月19日前2日│105年2月25日21時許│││2日間某時許│之某時許││├────────┼──────────┼──────────┼──────────┤│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3800、3954、3976號│第3800、3954、3976號│第3800、3954、3976號│││、104年度毒偵字第15│、104年度毒偵字第15│、104年度毒偵字第15│││40號、105年度毒偵字│40號、105年度毒偵字│40號、105年度毒偵字│││第233、251、338、│第233、251、338、│第233、251、338、││年度案號│969號│969號│969號│├───┬────┼──────────┼──────────┼──────────┤│最後│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80、│105年度訴字第280、│105年度訴字第280、││││606號│606號│60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2月30日│105年12月30日│105年12月30日│├───┼────┼──────────┼──────────┼──────────┤│確定│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80、│105年度訴字第280、│105年度訴字第280、││││606號│606號│606號││├────┼──────────┼──────────┼──────────┤││判決│106年1月21日│106年1月21日│106年1月21日││判決│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17所示之刑,│編號1至17所示之刑,│編號1至17所示之刑,│││已經本院106年度聲字│已經本院106年度聲字│已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179號裁定定應執行│第179號裁定定應執行│第17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編號││││├────────┼──────────┼──────────┼──────────┤│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5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5年7月5日21時許│105年7月4日前1至│105年3月27日7時10││││2日間某時許│分前某時許│├────────┼──────────┼──────────┼──────────┤│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3800、3954、3976號│第3800、3954、3976號│第3800、3954、3976號│││、104年度毒偵字第15│、104年度毒偵字第15│、104年度毒偵字第15│││40號、105年度毒偵字│40號、105年度毒偵字│40號、105年度毒偵字│││第233、251、338、│第233、251、338、│第233、251、338、││年度案號│969號│969號│969號│├───┬────┼──────────┼──────────┼──────────┤│最後│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80、│105年度訴字第280、│105年度訴字第280、││││606號│606號│60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2月30日│105年12月30日│105年12月30日│├───┼────┼──────────┼──────────┼──────────┤│確定│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80、│105年度訴字第280、│105年度訴字第280、││││606號│606號│606號││├────┼──────────┼──────────┼──────────┤││判決│106年1月21日│106年1月21日│106年1月21日││判決│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17所示之刑,│編號1至17所示之刑,│編號1至17所示之刑,│││已經本院106年度聲字│已經本院106年度聲字│已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179號裁定定應執行│第179號裁定定應執行│第17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編號││││├────────┼──────────┼──────────┼──────────┤│罪名│竊盜罪│竊盜罪│共同犯踰越牆垣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5年4月13日2時許│105年5月24日8時至│105年5月3日23時20││││至25日5時間某時許│分許│├────────┼──────────┼──────────┼──────────┤│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3800、3954、3976號│第3800、3954、3976號│第5750號│││、104年度毒偵字第15│、104年度毒偵字第15││││40號、105年度毒偵字│40號、105年度毒偵字││││第233、251、338、│第233、251、338、│││年度案號│969號│969號││├───┬────┼──────────┼──────────┼──────────┤│最後│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80、│105年度訴字第280、│106年度易字第663號││││606號│60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2月30日│105年12月30日│106年8月31日│├───┼────┼──────────┼──────────┼──────────┤│確定│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80、│105年度訴字第280、│106年度易字第663號││││606號│606號│││├────┼──────────┼──────────┼──────────┤││判決│106年1月21日│106年1月21日│106年9月30日││判決│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17所示之刑,│編號1至17所示之刑,│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已經本院106年度聲字│已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3272號。│││第179號裁定定應執行│第17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