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166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66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趙茂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淳絜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家蓉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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