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7年度羅簡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
26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97年12月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書記官林竹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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