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5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5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531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文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黃明正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52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以:被告陳文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6年8月3日8時0分,侵入其叔叔 陳國亮 位在宜蘭縣○○鄉○○○路○○○巷○○號之住宅內,徒手置放於客廳內之香菸6包後,進入臥房內,竊得現金新臺幣(下同)2,000元及後離去,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加重竊盜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項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被告被訴竊盜案件,檢察官認係觸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加重竊盜罪,又告訴人陳國亮為被告的叔叔,二人間為三親等血親,此業據告訴人陳國亮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陳述明確,並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列印資料在卷可稽,依同法第324條第2項規定,需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陳國亮已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當庭具狀撤回本案告訴,按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284條之1、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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