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5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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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80號

原告 楊世聖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素齡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書記官李佩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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