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58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580號原告 楊世聖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素齡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書記官李佩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