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44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亭淵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廖彥傑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2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一日下午五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444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原定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下午5時宣判,但該日適逢 康芮 颱風來襲,桃園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鐵雄
法官蔣彥威
法官張琍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紫涵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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