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88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秋花選任辯護人林勵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08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延展至民國113年11月1日上午11時50分宣判。
理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以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1年11月12日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參照)。
二、本案原定於113年10月31日下午5時宣判,然桃園市於該日因颱風停止上班,致本院無從依原定期日進行宣判,是依上開規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信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亭之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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