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03號原告 吳志民
吳武寶華 被告 吳東城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兩造間就系爭不動產買賣之債權行為與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不存在,並請求被告塗銷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之價額定之,本院審酌原告自承系爭不動產約定之買賣總價為新臺幣(下同)720萬元,爰將本件訴訟標價額暫核定為7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書記官陳淑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