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竹交簡字第4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竹交簡字第43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因過失傷害人者,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第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茆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
書記官曾定東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