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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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0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NGUYENDUYHIEU(中文譯名:阮維曉,越南籍)
NGUYENVANCHAU(中文譯名: 阮文珠 ,越南籍)
BUINHATNAM(中文譯名: 裴日南 ,越南籍)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7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NGUYENDUYHIEU、NGUYENVANCHAU、BUINHATNAM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年拾貳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NGUYENDUYHIEU(中文譯名:阮維曉,下以中文譯名稱之)、NGUYENVANCHAU(中文譯名:阮文珠,下以中文譯名稱之)、BUINHATNAM(中文譯名:裴日南,下以中文譯名稱之)因涉嫌森林法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以被告阮維曉、阮文珠、裴日南(下稱阮維曉等3人)之供述及扣得之扁柏、紅檜贓木等卷證資料,認被告阮維曉等3人涉犯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第6款、第3項之結夥二人以上,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其等分別為逃逸之越南籍移工或越南籍人士,在臺均無固定住居所,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復警詢、偵訊中前後供詞不一,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難以確保後續審判程序之進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規定,自民國110年9月8日執行羈押,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經審理後,認被告阮維曉等3人確有結夥二人以上,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之犯行,於110年11月11日判決均處有期徒刑1年2月。斟酌被告阮維曉等3人分別為逃逸之越南籍移工或越南籍人士,在臺均無固定住居所或工作地址,有事實足認被告阮維曉等3人仍有逃亡之虞,是被告阮維曉等3人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非予羈押難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進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10年12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盈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