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投簡字第3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投簡字第3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投簡字第33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建均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4107號),及移送併辦(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380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7487號),本院判決如下:
文林建均 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林建均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南投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380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748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不滿告訴人有怨故
,而心生怨懟,未能謹慎言行及控管自身情緒,竟以不雅言語於網路社群媒體中張貼文字侮辱告訴人,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行為實值非議,復考量被告犯後仍飾詞狡辯,且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調解,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所生危害,暨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以上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見警卷所附被告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慧倫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辦,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玟瑾移送併辦。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林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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