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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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34號原告 王素貞 被告 鄭美玲
鄭丞廷 鄭舜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依序位在新北市蘆洲區、蘆洲區、三重區,
有被告戶籍資料、異議狀所載地址可佐,且原告復未主張有何合意管轄之約定或特別審判籍規定之適用,是依上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書記官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