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260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林松華 相對人 彭盛鍵 相對人 張碧玉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張碧玉、彭盛鍵分別於85年12月31日、87年9月2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相對人彭盛鍵對聲請人之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24,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85年12月27日起至125年12月2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彭盛鍵於87年9月30日邀同張碧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20,000,000元,約定利息按聲請人銀行放款基本利率加1.05%計算,借款期限為20年,自87年9月30日起至107年9月30日止,每月償還一次,前36期按月計付利息,自第37期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向聲請人借款之相對人彭盛鍵自99年7月3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2,304,065元及利息未付。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二件、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一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一件、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借款憑證及約定書影本一件、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影本一件、催討日誌影本一件為證。
三、相對人經通知,具狀陳述略以:債務人就本件借款皆依約繳納本息,惟至年前,債務人始發現遭聲請人之分行經理 莊萬燈 詐騙,以上開借款須換單為由,誘使債務人簽署高額之信用貸款文件,並將所借貸之款項挪為已用,經債務人向聲請人反應後,聲請人承諾調查後再回覆債務人,請債務人先行繳納利息即可,惟債務人並未接獲聲請人就該詐騙行為有所說明,且無法確定繼續繳交本息是為清償本案借款抑或是受詐騙之款項,聲請人已對債務人提起受詐騙之借款訴訟(99年度重訴字第90號),債務人亦已對該分行經理提出詐欺偽造文書等刑事告訴,其就本案借款有無不法待釐清,若鈞院逕為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勢將損及債務人之權益云云。相對人則以本案借款係87年9月30日借貸,經手人並非莊萬燈,所借款項係撥入借款人帳戶,債務人按月攤還本息至99年
7月30日止,已歷11年餘,借款人始稱發現遭詐騙,理由不足採。且債務人彭盛鍵係莊萬燈妻 彭桂春 之外甥,親等甚近,其私人間是否有財務往來與本行無關,99年度重訴字第90號訴訟係聲請人與元新農產行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與本案無關。聲請人多次向債務人催討,債務人仍不為清償,請依法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抗辯。
四、惟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至於為拍賣程序基礎之私法上權利有瑕疵時,應由爭執其權利之人提起訴訟,以資救濟,抵押權人並無於聲請拍賣抵押物前,先行訴請確認其權利存在之義務,最高法院49年台抗字第244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經查,本件抵押權業已依法登記,且債權未受清償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登記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貸款契約書、借款憑證、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等件為證,本院依據形式上審查結果,足堪認定本件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揆之首揭說明,即應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聲請。至相對人雖主張遭莊萬燈詐騙簽署高額之信用貸款文件,所借款項被莊萬燈挪用,惟該筆借款與本件抵押借款不同,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祗須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縱相對人前開所陳屬實,核係屬另一法律關係,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加以審究。相對人主張被第三人莊萬燈詐騙,亦係實體法上之爭執,按前開判例要旨,仍應由爭執其權利之人即相對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救濟,本件仍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附表(土地):99年度司拍字第260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新豐鄉│新豐││892│田│││3500.00│全部││└──┴───┴────┴────┴────┴─────┴─┴──┴──┴──────┴──────┴───────┘┌─────────────────────────────────────────────────────────────────────┐│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26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1│353│紅毛286│新豐段│農舍,鋼│一層:│二層:││││459.00│││平方公│全部│││││之2號│892地號│筋混凝土│229.50│229.50│││││││尺││││││││造,2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