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469號原告丙○○被告乙○○
(現羈押在臺灣臺北看守所)被告 葉貞富 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君豪
法官錢衍蓁法官何燕蓉此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崇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