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重附民字第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8年度重附民字第37號原告宏霸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被告 吳俊成 即豪政租賃企業社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97年度易字第334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丙○○被訴公共危險案件(按:被告吳俊成即豪政租賃企業社、乙○○非本案之刑事被告),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上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之。其假執行聲請,已失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