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交附民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蔣清發 原告 蔣吳金 原告 蔣泰權 原告 蔣易儒 原告 蔣欣如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張茜被告 蔡基田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99年交易字第28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鍾堯航
法官黃佩韻法官郭德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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