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簡字第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交簡字第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交簡字第54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進發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0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應增列「累犯」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漏未記載累犯,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原判決犯罪事實、理由及論罪法條均已論述累犯部分,主文未記載「累犯」2字,本不影響判決本旨及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鍾堯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雅慧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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