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38號上訴人即原告 賴寅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曾玉滿 間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4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
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莊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書記官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