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7年度虎小字第13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丁○○
巷26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零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
玖仟柒佰零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 蔡碧蓉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書記官蘇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