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沙簡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靖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9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靖龍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
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陳秋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登股
107年度毒偵字第988號
被告王靖龍男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靖龍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依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
以強制戒治,於民國105年5月10日停止處分執行完畢釋放。
另因持有第三級毒品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
定,於104年2月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未戒除毒癮,
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6年11月22日晚間10時許
,在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住處房間內,以將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吸食其所
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1次。嗣於106年11月23日
晚間7時10分許,為警持本署檢察官核發之強制採驗尿液許
可書,對其採集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
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王靖龍經本署傳喚未到庭。惟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
被告於警詢中坦承不諱,且被告為警採集之尿液經送檢驗後
,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詮昕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本署檢察官強制到場(
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勘察採證同意書及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清水分局偵查隊委託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各1份
在卷可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又被告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依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
以強制戒治,於105年5月10日停止處分執行完畢釋放,有刑
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及矯正簡表各
1份在卷可參,其於前次施用毒品受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罪,依法應予訴追。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嫌,請依法論處。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
前案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參,其
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
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
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檢察官卓俊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書記官陳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