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154號聲請人即原告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長崎 訴訟代理人 張瑞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被告 潘浩宇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又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本件聲請人調解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6,247元,應徵聲請費2,000元,依上開規定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勞動法庭法官葉晨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書記官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