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小字第27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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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基小字第2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基小字第277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丁駿華
張嘉芸 被告 黃雷亮 (原名 黃敬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05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書記官陳永祥┌──────────────────────────┐│附表(105年度基小字第277號)│├──┬──────┬────────────────┤│編號│本金│利息│││(新臺幣)├─────────┬──────┤│││期間(民國)│週年利率│├──┼──────┼─────────┼──────┤│①│13,113元│自93年3月26日起│18.25%││││至93年4月25日止││││├─────────┼──────┤│││自93年4月26日起│20.00%││││至104年8月31日止││││├─────────┼──────┤│││自104年9月1日起│15.00%││││至清償日止││├──┼──────┼─────────┼──────┤│②│13,521元│自93年11月16日起│19.71%││││至104年8月31日止││││├─────────┼──────┤│││自104年9月1日起│15.00%││││至清償日止││└──┴──────┴─────────┴──────┘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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