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69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耀樟具保人陳來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妨害自由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5年度執聲沒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來成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耀樟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傳喚拘提無著,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王耀樟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3萬元,由具保人陳來成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乙節,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附卷、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紙在卷可考;而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住居所傳喚,並未到案接受執行,復拘提無著,此外,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2紙、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105年4月28日鹿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105年5月3日和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紙附卷可稽,足認受刑人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田德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書記官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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