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090號債權人 曾治 為上列債權人曾治為因與債務人聯裕加油站有限公司等五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曾治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聯裕加油站有限公司其法定代理人為 戴志龍 ,然系爭支票公司大小章,其中公司負責人章為 葉秋子 ,請具狀釋明原因為何?並再補提其他相關債權證明文件,俾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債務人聯裕加油站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並請提出其法定代理人及債務人葉秋子(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葉兆騰葉武松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賴穎靜 (住彰化縣○○鎮○○里○○路○段○○○號)、 陳永卿 (住彰化縣○○市○○里○○路○○○號)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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