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2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7206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債務人卓坤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參仟參佰貳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7206號│├──┬────────────┬───────────┬────────┬───────────────┤│編│本金金額│利息計算期間│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號│(新臺幣)││││├──┼────────────┼───────────┼────────┼───────────────┤│││自民國95年6月2日起至│18.98%│自民國95年6月2日起至104年8月31││││104年8月31日止││日止,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001│53,323元├───────────┼────────┼───────────────┤│││自民國104年9月1日│14.98%│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