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繼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繼字第295號聲請人 蔡雅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繼承人 沈蔡素雪 (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台北市○○區○○○路○段○○○號12樓之1)於民國103年1月23日死亡,而聲請人蔡雅芳為被繼承人沈蔡素雪之媳婦,此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並非被繼承人沈蔡素雪之繼承人,自無需聲請拋棄繼承,是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淑貞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書記官張詠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