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27號原告 陳康容 訴訟代理人 王松淵 律師被告 陳宗平
周雪卿 上列當事人間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板簡字第1977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板簡字第1977號確認本票債權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昆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書記官陳雪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