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監宣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116號聲請人 顏錦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逕為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之二親等親屬系統表。
二、相對人之父母、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等)及兄弟姊妹之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
三、相對人之父母、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等)及兄弟姊妹,同意聲請人聲請「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人選之同意書。
四、聲請人願任監護人之願任同意書。
五、 呂鐵洲 願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願任同意書。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書記官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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