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破字第48號抗告人甲○○上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書記官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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