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422號聲請人戊○○聲請人丁○○聲請人丙○○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繼承權拋棄書:用印須與聲請人之印鑑證明相符。(可到院補正。
(二)繼承系統表:須有全體繼承人(包括第二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父母、第三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兄弟姐妹、第四順位即被繼承人之內外祖父母)之姓名及存歿狀態。
(三)第二順位繼承人 王姞妹 之戶籍或除戶謄本;如有第三順位繼承人時,第三順位繼承人戶籍或除戶謄本。
(四)已通知後繼承人之書面通知:如有後順位繼承人,應具已通知後繼承人之書面通知(如:附受通知人印鑑證明之拋棄繼承通知收據;或向受通知人戶籍地寄發之存證信函暨回執)。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書記官陳賜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