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4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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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43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宏慶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4年度執聲字第20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粉紅色圓形錠劑半顆(驗餘淨重零點壹壹壹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宏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2年10月25日以102年度毒偵字第241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乃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同條第2項(聲請書誤載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應予更正)及第40條第
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得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241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02年11月22日至104年11月21日止,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2年度上職議字第15207號駁回再議處分書及執行緩起訴命令通知書附卷可稽(見毒偵卷第63至64、67至68頁)。至扣案之粉紅色圓形錠劑半顆,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GC/MS)法鑑驗,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淨重0.113公克,取樣0.0011公克,驗餘淨重0.1119公克)乙節,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2年7月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見毒偵卷第38頁),堪認扣案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違禁物無訛。至送驗耗損部分既已滅失,當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綜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吳佳霖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