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聲字第8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82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呂幸如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0樓D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4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幸如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參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呂幸如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3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詳附表所示)。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依法院為定應執行刑之自由裁量事項時,所應受之法律內、外部界限之拘束,並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情節、罪質、不法與罪責程度、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人格特性與傾向,暨如原確定判決所載之受刑人身體狀態等一切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進寶
法官陳億芳法官徐美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書記官陳旻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