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4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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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444號
原 告 尚昱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 游竣淇 即游國
崇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繳裁
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1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並查報被告游竣淇即 游國崇
目前之住居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