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辦理分割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40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嘉義市地政事務所間辦理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3,374,747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4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
民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
書記官陳冠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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