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簡字第796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此由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
項即明。
二、經查,觀諸兩造於民國89年7月31日簽立之小額循環信用貸
款契約第21條約定:「……,若涉訟時,雙方合意以新竹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契約書1份足憑,至
堪認定兩造間就本件清償債務訴訟確有合意管轄之約定,則
依上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原告之
聲請,將之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呂綺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許瑞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