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7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71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信儀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11年度執緩字第187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25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信儀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7987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1年6月14日確定,112年6月1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使用之電子煙彈8顆(共3盒,每盒3顆,其中1盒僅剩2顆,合計共8顆),經檢驗均含尼古丁成分,係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稱禁藥,且尚未經行政機關沒入銷燬,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為刑法第38條第2項所明定。次按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若禁藥業經行政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沒入並銷燬,則不得更為沒收之諭知。反之,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73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因販賣禁藥之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7987號為緩起訴處分,且於111年6月14日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駁回再議而確定,嗣於112年6月1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11年度上職議字第2537號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偵查及執行卷宗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均含尼古丁成分,均係
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禁藥,且該等物品為被告所有,係供犯本案販賣禁藥犯行所用之物等情,業經被告於調查局詢問及偵訊時供承在卷(見偵卷第9至13頁、第149至151頁),並有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0年3月29日局授衛食藥字第1100033849號函及檢附之藥品成分檢驗報告、檢驗申請單、蝦皮購物網站網頁資料、取貨收據、檢體清單、商品外觀照片、包裹翻拍照片、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1月13日蝦皮電商字第0220113046S號函及檢附之註冊會員帳號資料、訂單明細等在卷可稽(見偵卷第61至95頁、第115至133頁)。而該等物品並未經行政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沒入銷燬,依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羅羽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欣怡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RELX悅刻一代霧化彈(草莓雪冰味,3顆裝)1盒2RELX悅刻一代霧化彈(草莓雪冰味,3顆裝)1盒3RELX悅刻一代霧化彈(草莓雪冰味,2顆裝)1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