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8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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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8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86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書記官林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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