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三號
原告大中華生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玉欣 被告財團法人愛盲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鄭龍水 訴訟代理人 逄紹峰 律師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尚有新台幣四十二萬三千四百五十六元裁判費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九十三年九月十日前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碧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
書記官楊秋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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