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7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75號原告 李文用 被告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人 林炎成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本院107年度交字第75號行政訴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正本第10頁第七段第七行內,原記載之「吊銷機車駕駛執照」,應更正為「吊銷汽車駕駛執照」。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書記官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