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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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399號上訴人 許明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國華 、 周珍卉 、和懋盛企業有限公司、 翁儷文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8月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僅對被告陳國華、翁儷文提起上訴)。倘依上訴人之聲明,其所分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0,827元,而依第一審判決結果,上訴人之分配金額為1,094,176元,是本件上訴利益為776,651元(計算式:1,870,827-1,094,176=776,651),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2,72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書記官程伊妝